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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?审查逮捕
1.?根据《刑法》《刑事诉讼法》和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的规定,履行审查批捕和决定逮捕工作职责。
2.?承办同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。承办人应认真审查案卷下料是否齐全,并按要求审查案件事实,写出审查报告,对案件事实负责。
3.?对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,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,应在七日内办结;未被拘留的,应在十五日内办结,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。
4.?办理公安机关提请复议,复核的案件。承办人应认真审查案卷材料,并对案件事实负责。
5.?对提请复议的案件应在七日内办结。
6.?根据检察长或检委会的决定,认真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及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。
二、?刑事立案监督
7.?根据《刑法》《刑事诉讼法》和《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》的规定,积极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。
8.?加强与同级侦查机关的联系,及时了解掌握发案和立案情况。
9.?对同级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,经调查后及时提出意见,按法定程序进行立案监督。
10.?承办本科依法承接的立案监督案件。
11.?对立案监督的案件,督促侦查机关采取措施尽快侦查终结。
三、?侦查活动监督
12.?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的有关规定,适时介入侦查机关对重特大案件的侦查,了解案情,促使侦查机关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。
13.?对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,列出明确、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,交由侦查机关补充侦查。
14.?根据案件具体情况,制作《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意见书》,列出需要在侦查过程中继续收集的证据,送侦查机关,同时抄送起诉部门。
15.?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,建议向侦查机关发出《纠正违法通知书》,按法定程序通知其予以纠正。
16.?对批准逮捕、不批准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及变更强制措施情况进行监督,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。
17.?承办审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。严格把握批延条件,对超期羁押等违法问题,及时发出《纠正违法通知书》予以纠正。